十六、將有關音樂或影片的他人網址轉貼,在網路聊天室上,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?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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玩部落格的格友請注意這個訊息,很重要~~~~



十六、將有關音樂或影片的他人網址轉貼,在網路聊天室上,有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?



著作權法所謂「重製」,係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


間接、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。


「公開傳輸」係指以有線電、無線電的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


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的時間或地點,


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



如僅係將他人網站的網址轉貼於其網頁中,藉由網站間鏈結的方式,


使一般人得透過您的網站進入其他網站,因未涉及重製他人著作的行為,


故不會造成對他人重製權的侵害,


但如果明知他人的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的作品,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,


則有可能構成侵害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。




如係將他人影片、文章或音樂直接上載於聊天室中,


則已涉及「重製」及「公開傳輸」他人著作的行為,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規定外,


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,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。


(§3Ⅰ-5、§3Ⅰ-10、§22、§26之1)




解釋令函瀏覽














令函日期: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
令函案號:電子郵件1001020
令函要旨:

一、所詢在部落格張貼影片之超連結一節,


仍請參考本局於100年9月30日所答復 您之電子郵件內容,


意即若僅是單純提供網站網址


而並未將他人網站內容當成自己內容之一部分時,


並不會構成對著作重製權之侵害,


但如已知悉他人網站內的內容係屬非法檔案,


而仍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予網友,


則有可能成為他人侵害著作權(公開傳輸權)之共犯或幫助犯。




二、利用人對其自身行為是否侵害他人著作權有疑義時,


本應善盡查證之責,如您已知悉所連結之影片未經合法授權,


建議勿在部落格張貼該影片之超連結,以避免不必要之法律爭議。


三、以上說明,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、第26條之1之規定。



 

相關法條 法條名稱










01002200著作權法第22條【 】
01002601著作權法第26條之1【 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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令函日期: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
令函案號:電子郵件1010516
令函要旨:

一、如果您設計或提供的平台或網站,只是單純藉由網站連結的方式,


使其他網友可透過您的平台直接開啟youtube觀看影片內容,


而並未將影片內容重製成自己網站內容之一部分,


由於這種方式尚未涉及「重製」或「公開傳輸」他人著作內容之行為,


原則上並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




二、但如果明知該影片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,


而仍然透過超連結的方式提供給公眾,


則有可能成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傳輸權的共犯或幫助犯,


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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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新竹圍棋蔡嘉展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